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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律师资格考试 上海地区律师资格考试报名 自7月1日开始,至7月31日结束。报考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学历证书原件和照片两张,到本人身份证所在各区司法局报名。2000年上海律考报名费为130元。报名时填写一张信封,作为向报考人员寄发准考证之用。 上海地区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 由法律出版社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2000律考的指定用书已于五月出版。共15本。在上海的法律书店、考试书店、华东政法学院内的书店里均可买到。其他书店也可能有。 上海地区律师资格考试内容 试卷一(基础理论):10月21日上午8:30----11:30 试卷二(刑事、民事法学):10月21日下午2:00----5:00 试卷三(经济法):10月22日上午8:30----11:30 试卷四(案例分析和法律文书写作):10月22日下午2:00----5:00 考试地点在准考证上写明。 上海地区律师资格考试要点 一、要以良好的状态迎战 每场3小时的考试是对每位考生的生理和心理两方面的考验。稳定的心理和充沛的精力是自如发挥所学的前提,所以考前状态的调整要有一定的步骤和计划(详见本书第四篇),这样,才能达到应试的理想状态。 有的考生对考完的科目总放不下,每考完一科就马上翻书找答案,其实这个习惯不好,因为你想知道答案的那些题往往是你拿不准对错的题,查找的结果,不仅浪费了考后休息或临阵复习的时间,而且还可能会因知道做错了题而影响你的情绪,这对下一场的考试有害无利。 二、要合理地安排时间 根据目前律考的答卷时间和题量可推知,试卷(一)、(二)、(三)平均每道题用时不得超过1分48秒,在这段时间里,你需要完成审题、分析判断、填涂答案这些步骤(这还没包括检查试卷的时间)。试卷(四)平均每道题可供支配的时间在15 ~ 18分钟,这段时间内你需要完成认真审题熟悉案情,对所提出的各个问题全面分析、判断、书写理由和根据这些步骤安排时间和题速,就不致于像某些考生那样在答题时前松后紧,或在某道难题上占时过多,结果,到了最后就会因时间不够用心里发急,以致影响水平的正常发挥。答题虽然要有紧迫感,但也不用过分着急,如果你准备且能正常发挥,应该还会有一些时间用来检查试卷,有的考生(包括我本人)对某些试卷只用2个小就可以答完。 三、要认真审题 由于卷面多、题量大、题型复杂多样,如果审题粗心、马虎,就可能会答非所问。比如,一道题前面陈的内容是让你要注意张三这个人,可最后问的却是李四如何如何;也有的是让你准备判断何为正确观点,可最后问的却是错误观点是哪些;还需注意的是,卷面不仅下面有题,其背面也有题,这些看起来不应是问题的问题却让不少考生栽过跟头。所以,试卷拿到手后,不要慌乱,认真看清每行、每字,以免犯下低级错误。 上海地区律师资格考试题型(以99律考出现的题型为对象)答题要领 第一节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分别出现在试卷(一)、(二)、(三)的第一部分,一般在40道左右。单项选择题就是让你在已给出的四种(A、B、C、D)答案中,选出最合乎题意要求的一个正确答案,填涂答题卡。此类题型通常可采用三种分析法来判断答案。 1.确定法:此法要求你对该题考核内容已复习到位,一眼就能判定正确答案。 2.排除法:此法是你在不能一眼断定正确答案时所采用的一种逆向思维判断法,即你可以判定出三个非正确的备选答案,那么剩下的一个就是你应选择的答案。 3.直觉法:这是在你不能通过上述两种方法判定答案时,你只有凭着自己对该法的立法背景、基本原则和学习时的印象,靠直觉选定答案(据不少考生反映,此法正确率颇高)。 第二节 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目前出现在试卷(一)、(二)、(三)中,该部分紧随单选题之后,题量一般也在40道左右。多项选择题的难度比单项题要大,给你准备好的四种答案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的,有时四个答案都正确,多选一个或少选一个这道题就白忙乎了(一分不得)。 此类题型考查的内容有直接就是法条的内容,这常常是法律已经列出的几种规定,也有的是对某一法律事件或行为所引发、导致的几种“可以”、“应该”、“否定”等结果的划分与选择的考查。对多项选择题的分析判断也可采用单选题的分析法,同时还要注意认真分该题型各选项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通过逻辑上是否存在矛盾借以进一步断定所选各项的正确性。(有这么个现象大家知道就可以了,根据历年来律考多选题的参考答案来看,四个答案都应选的题并不太多)。 第三节 不定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即任意选择题)自99律考开始,在试卷(一)、(二)、(三)中都出现了,题量在20道左右。该题型从考核要求上来看,对考生分辨相似情况的判断能力和掌握知识的精准程度要求更高一些,但从实际考核的内容上看,这种题型通常是以四、五个较大的案例(见99律考试卷(二)、(三))多方位发问的形式体现出来,各知识点联系密切、相对集中,这样反倒并不十分难,只在考生熟悉此类案例涉及的知识点,往往一点牵动多点,一蹴而就。 所以,做此类型题,可以将选择题与案例分析题的解题方法相结合。 第四节 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在试卷(四)中是以大大小小的案例体现出来的,题量10道左右,分值在7-13分之间,考核的大多数知识点集中在刑法、民法、合同法及三大诉讼法当中,由于该卷案例多以较长、较复杂的案情内容为特点,所以回答问题的难度也较大(历来被广大考生视为最难的试卷)。根据我的体会和其他过关考生的经验,对这类问题的解答一般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①认真阅读案例熟悉案情,把其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整清楚。审题过程中,对一些较复杂的人物关系,事件关系可以用简单的“关系图”标出来,以免混淆关系或有所疏漏。 ②正确理解题意。案例分析题的命题是有明确的具体要求的,考生应根据问题所问摸透题意。有的案例因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知识点相互交叉从而导致一部分考生没有信心把题读完就当作解答不了的难题而放弃。其实,这种案例要求你回答的问题有时并非太难,甚至是你比较熟悉的范围,所以,遇到这种情况,我建议大家可以先去看看试题到底问的是什么内容,当你知道回答问题的方向后再去看案例,往往会觉得案例已不再是那么难。 ③在试卷上回答问题要直接、准确,避免错别字。可以采用先答结果或处理方案,后展开理由和根据;也可先写明理由、根据,后得出结果。从案例命题的发展趋势来看,每道题需要回答的问题较多,这可以按照答题的要求一一作答,如果时间允许的话,对所持观点多阐述一些理由和根据还是有好处的。 第五节 法律文书写作 法律文书写作是试卷(四)的最后一道大题,分值一般在12分左右。这道题应该说是比较简单,只要考生熟悉各类文书写作的格式与要求,再能正确判断出应写哪类体裁的文书就不会有太大问题。如果遇到答题时间不够的情况(因前面答题耗时太多),我提醒大家一定要把文书的标题、格式框架给写上(这用不上两分钟即可办到),这至少不致于一分不得。 上海地区律师资格考试主要参阅法律法规 国际经济法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律师制度与实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修改稿) 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规范 企业法律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商事与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意见 宪法与法学基础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修正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刑事法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9年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对敌意伤害、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 关于审理拒不受裁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宪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行政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行政复议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法(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事法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 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特别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处理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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